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汇编 | 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进行解读。
问: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关立法工作如何贯彻《决定》要求?
答: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才能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探索通过报告反映宪法实施情况和监督宪法实施情况,包括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等。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摘自新华社刊发稿件《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
来源:共产党员网